近日,由四川省邛崃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在该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4月,邛崃市林业主管部门将位于邛崃市夹关镇鱼坝村7组的两株桢楠树登记为邛崃市古树名木,权属为个人所有。2020年4月,邛崃市林业主管部门将这两株桢楠树列为三级古树,并在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进行了公示。2020年8月,李某某以景观绿化为由,出资7万元在万某处购得了这两株桢楠树,双方约定,李某某在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对桢楠树进行移栽。谁料,同年8月22日,李某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采伐证的情况下,雇用工人擅自将这两株桢楠树砍伐后予以贩卖。经鉴定,西宁环评代办,两株树木均为年代久远的古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属于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珍贵树木”。
日前,法院审理后对李某某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查洪南 通讯员赵静 任雪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