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法院判定夏顺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8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16年至2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
此外,法院审理还查明,夏顺安及其组织成员还先后7次勒索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骗取贷款840万元;诈骗畜禽退养补偿款80余万元;先后22次向湘阴县、沅江市的国家工作人员邓宗祥(另案处理)等6人行贿,共计行贿金额20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底,被告人夏顺安先后承包湘阴县石湖包、响水坎和沅江市下塞湖的湖洲经营芦苇。为非法控制湖洲水域内的渔业、矿业资源,夏顺安以沅江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洞庭龙食品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其弟夏顺泉组织人员持续在3个湖洲修建矮围,并于2010年将3处湖洲矮围合拢,对矮围加高、加宽、加固,打造私人湖泊。夏顺安及其组织成员非法采砂的非法获利共计2200余万元,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修复河床结构等费用共计3100余万元;采用修建矮围围湖等非法方式捕捞野生鱼,非法获利1600余万元,造成直接渔业经济损失84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失2500余万元。
另外,对该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所得4000余万元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因非法控制渔业、矿业资源并非法采砂、采用修建矮围围湖等非法捕鱼造成生态环境损失千万元,11月25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顺安、夏顺泉、范桂明等1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夏顺安利用沅江市、益阳市、湖南省人大代表身份插手漉湖芦苇场下属管理区的人事安排,破坏洞庭湖的生态环境和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数罪并罚,西宁环评代办,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