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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投肥养殖类"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需赔修复费194万西宁排污许可证代办公司

文章作者:赛宇环保 发布时间:2019-12-04 08:19人气:
  2014年至2016年间,该公司法人刘某分别与阳新县陶港镇政府及黄石市网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签订网湖的经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应进行生态养殖、以湖养湖,禁止使用任何化肥、农药、激素,可使用对生态环境无影响的饵料,不得有破坏承包水域自然生态环境的经营活动。
  网湖水质由Ⅲ类降至劣Ⅴ类
  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庭出示专家评估意见,并当庭回应被告方当事人和法庭提出的专业问题。据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评估的环境损害价值,2014年至2016年间,该公司投肥养殖造成网湖水体损害的最低数额为194万元。
  检察机关依法履职,被告需赔偿修复费194万
  据悉,此案为全国第一起“投肥养殖类”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现该案线索后,2016年9月,湖北省检察院指定该案由阳新县检察院办理。2018年底,阳新县检察院对此案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调查终结。2019年1月,经湖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民事公益诉讼类案件由湖北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提起公诉,该案移交至武汉铁路运输分院办理。
  11月19日,在庭审现场,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人围绕网湖水质恶化与该公司投肥养殖之间是否有必然联系,生态修复费用如何科学计算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
  截止该案开庭,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对已经造成的污染,没有采取任何修复治理措施。
  水滩里,水藻大量繁殖,水体泛着阵阵臭味,鱼虾、候鸟不见踪影。据检测,该公司高密度投苗、高强度投肥养殖方式,造成网湖总磷严重超标,大量磷、氮进入湖泊等缓流水体后,水中溶解氧含量急剧变化,生物多样性受到影响,严重损害了网湖的生态环境。
  根据湖北省环保厅公布的2014-2017年度《湖北省环境质量状况》载明,网湖的整体水质类别,由2014年度的Ⅲ类降低至2017年度的劣Ⅴ类。
  三年间,该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向网湖大量投肥投饵,且在其因违法投肥养鱼两次受到环保部门查处后,仍然继续违法经营。
  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位于阳新县陶港镇网湖村,成立于2014年,经营水产养殖、销售,肥料、饲料购销,苗木种植、销售等业务。
  经调查,该公司2014年共投磷肥约1000吨、氮肥约2000吨、有机肥约1000吨,2015年和2016年共投豆渣、啤酒糟等约46000吨。
  网湖位于阳新县境内,系富河与长江交汇处的汇水区,是湖北网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之一。
  经过合议庭审议,法庭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记者刘怡廷 通讯员蔡明仪)

  在最后陈述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普法道:“湿地是‘地球之肾’和‘物种基因库’,大量投肥养殖是对大自然的疯狂利用和过度索取,使自然环境的自身调整和防御能力降低,其直接后果就是生存环境质量的下降,要想改善生存环境,我们必须做出更多努力。”
  初冬时节,保护区内风光旖旎,芦花飘荡,候鸟起落。然而,被阳新网湖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承包的网湖却是另一番景象。
  三年违规投肥5万吨
  近日,由湖北省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提起公诉的“网湖湿地投肥养鱼”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武汉海事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因其违法投肥养鱼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94万余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西宁环评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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