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电捕鱼”13140余斤
此案涉及的电捕区域具有较强的区位敏感性,拥有5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在美丽的江苏省高邮湖畔,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10名被告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判决赔偿金额合计157余万元。
据了解,此案是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开展就地巡回审判的第二案,距离审判区域不到100米就是物产丰富的高邮湖。
虽然此次违法成本高达157余万元,但高邮湖、邵伯湖生态环境因此遭到破坏的损失短期内仍不可挽回。
2019年1月~2月,在明知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高某某、谈某某等共10人在午夜驾驶3艘快艇,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和30米长拉网,实施“电捕鱼”8次,先后参与策划、开闸、电捕、贩卖过程,并明确具体分工,合计捕获鲤鱼、鲫鱼等渔获物13140余斤。
高邮湖水面宽广,环境优美,生物资源丰富,是全国第六大、江苏省第三大淡水湖,渔业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一直关注并打击高邮湖区域内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但在丰硕渔获的诱惑下,一些渔民还是铤而走险,甚至违法实施“电捕鱼”行为。
据介绍,此案是农业农村部自2018年10月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中,执法部门查获的一起特大“电捕鱼”违法案件。
如皋市人民法院当日判决:高某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九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相关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并被没收电捕鱼作案工具。
随后,以高某某等10名被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为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某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用合计157万余元。
合议庭经评议后,综合考虑本案“电捕鱼”行为的多种特殊因素,法庭当庭判决高某某等10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就非法捕捞、买卖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破坏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高某某等8名共同实施非法电捕者,在其各自参与非法捕捞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无明确证据证明李某某系明知高某某等人采用电捕方式非法捕捞,判决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开闸的李某某对直接渔业资源损失6.61万元与非法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明知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仍非法收购,判决收购者王某某对直接渔业资源损失3.95万元与非法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谢松光作为检察机关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西宁环评验收,一一回应了法庭及各方当事人针对评估报告所提出的相关疑问。
判决赔偿款项将在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高邮湖、邵伯湖地区生态资源修复。(韩东良)
赔偿金如何估算?157万余元由五部分组成
根据此案“电捕鱼”危害,评估报告估算出的157万余元生态环境资源补偿由五部分组成:案涉的渔获物价值6.93万元;电捕区域被电击致死或伤害、但未被捕捞上来的其他鱼类损失价值10.19万元;以上被损害鱼类对种群繁殖的损失价值78.94元;电击造成包括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鱼类饵料生物损害的补偿价值56.382万元,本案渔业损失价值的咨询费用5万元。
省、市人大代表,农业农村部长江办,黄河流域以南20多个省级渔业、渔政机构负责人,及渔民代表合计20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庭审过程通过视频连线进行直播,并通过新闻客户端、微博等平台进行同步传播,直播浏览量达5万余次。
“电捕鱼”团伙多次于夜间出入高邮湖大银鱼湖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高邮湖河蚬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邵伯湖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导致这些保护区的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受到严重损害。
判决赔偿款项将用于生态资源修复
各方当事人围绕庭前会议中合议庭确定的“电捕鱼”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数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
快艇GPS轨迹路线图显示,高某某等多次进入高邮湖、邵伯湖内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有10余种不同鱼类,高邮湖、邵伯湖渔业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某某等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由,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