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8日透露,近日,河北印发《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扬尘污染防治成绩突出的,列入守信名单,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抽查频次;对扬尘污染严重的,列入失信名单,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同时,西宁水土保持,建立绿色信贷制度。河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河北省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审批贷款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该《办法》对河北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园林绿化作业,城市规划区外公路建设施工,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码头堆放、装卸和运输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等提出了明确防尘要求。
据悉,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此外,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要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记录仪,并保持号牌清晰;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黄歆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