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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累计成交额超90亿元西宁水保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20-11-13 14:25人气:

  生态环境部3日开始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加快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碳排放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2011年我国在北京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截至今年8月份,试点省市碳市场共覆盖钢铁、电力、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企业,累计成交量超过4亿吨,累计成交额超过90亿元,有效推动了试点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为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全国碳市场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由生态环境部起草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体现了“企业自证”原则,将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责任压实到企业,西宁废气治理,由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质量实施核查和监督检查。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强化企业报送责任的基础上,加强了对监测计划的监督管理,规定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开展核查时既可以利用生态环境系统现有的队伍力量开展核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核查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全国碳市场统一的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数据报送、核查、配额分配、清缴履约等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落实相关具体工作。

  根据国外和国内试点省市碳市场建设经验,碳交易立法及有关配套制度文件出台是碳市场有序运行必要条件。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是全国碳市场运行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尚缺乏专门针对上述环节和全国碳市场监督管理的政策文件,亟需从制度层面对全国碳市场登记、交易、结算的基本要求和各方权责等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则明确了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和结算各环节的基本要素,明确了全国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机构和交易机构的职能,明确了登记、交易和结算的监管体系等。同时,细化了登记、交易、结算监管,编制了相关管理细则。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李高介绍,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生态环境部组织湖北省、上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支撑单位研究制定了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施工建设方案;在开展配额分配方面,生态环境部组织地方报送并核对了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生态环境部起草形成的《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正根据反馈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此外,结合全国碳市场下一步扩大覆盖范围的需要,生态环境部已组织开展了相关行业企业的碳排放数据报告与核查工作,除发电行业以外,涵盖了建材、有色、钢铁、石化、化工、造纸、航空等行业。

  李高表示,“十二五”时期碳市场试点先行,“十三五”时期是为全国碳市场打基础,“十四五”时期对我国碳市场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我国将进一步加快相关工作进度,确保相关制度文件出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数据核查工作加快推进,为尽早实现上线交易奠定良好基础。”(记者曹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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