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记者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下称《清单》)发布,10种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据悉,《清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西宁污水处理设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进行生态环境领域的细化,是对浙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管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公开5个方面,共10个不予处罚事项。
如在对一般工业固废露天堆放的行政处罚方面,若满足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发现并当场改正的、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三方面条件则不予以处罚;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行政处罚方面,若当事人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亦不予以处罚。
据悉,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服务,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作出守法承诺。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加强监管,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中适当增加比例,督促当事人诚信守法。
据悉,该《清单》自2020年12月29日起施行。(钱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