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3日披露,杨某等人非法在祁连山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日前在祁连山林区法院开审,当庭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因杨某的刑事犯罪,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平衡,造成了国家珍稀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判令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约36.47万元。
公诉机关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均另案审理)先后五次携带逆变器、电瓶、太阳能电板、铁丝等工具,进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畅河自然保护站辖区天桥湾九洞沟一带,布设电网长约600米,夜间通电以“守株待兔”方式非法猎捕、杀害国家I级重点保护动物马麝32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马鹿2只和蓝马鸡1只、国家“三有”动物赤狐2只,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该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称,被告杨某的行为,亦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秩序,破坏了自然保护区动物资源的平衡,造成了国家环境资源损失,损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杨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3年,西宁环评代办,并处罚金2万元;判令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64692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近年来,甘肃省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环境持续好转,当地各保护区内动植物生存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一方面,消失大众视野多年的马麝、马鹿、金雕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祁连山林区又重新出现;另一方面,由于自然保护区面积大、人烟稀少、管护力量薄弱,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手段非法猎杀、捕捉珍稀野生动物。面对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现状,需要林区司法机关共同加强管护力度,严肃查处涉林案件,以起到惩罚、震慑、教育的作用。
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院长李景辉介绍说,自2017年起,甘肃三级法院正式形成了以甘肃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点”,甘肃省林区中院及所属林区基层法院为“线”,甘肃矿区法院及各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专业合议庭为“面”的环境资源审判全覆盖框架体系,打破传统行政区划限制,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实现环境案件专门化审理,形成了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甘肃模式”。(记者 崔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