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环保公司却在厂房堆放8万余吨炉渣造成土壤污染,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双方达成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环保公司将225.7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全额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近日,湖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
在浙江省德清县新安镇距京杭大运河30米的令通码头上,西宁废气治理,堆放着小山一样高的垃圾焚烧炉渣,这些炉渣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黑色污染物随着雨水渗入土壤。湖州市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立即组成检察官办案组立案调查。经鉴定,土壤中的铜、锌、铅、镍指标均超过基线20%以上,土壤环境受到损害。
调查发现,造成此次污染事件的罪魁祸首是一家环保公司。2017年6月6日,时任该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杨某,在明知公司未获得一般固废处置资质、水泥砖原料加工项目未通过环评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工业固废“炉渣”来制砖。2018年6月,被德清县环保局责令停产后,将8万余吨炉渣堆放在厂房内,未采取有效防雨、防风、防渗等措施,造成土壤污染。
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该环保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评估,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225.72万元。2020年11月30日,湖州市检察院经依法公告后,向湖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环保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25.72万元。被告表示,愿意全额支付这笔费用,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2020年12月2日,湖州市检察院与该环保公司签订《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随后,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公告网进行公告,并及时得到执行和确认。(范跃红 钱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