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被告人林某辉、梁某上、陈某景非法采矿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20万元,对被告人判处六年八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继续向被告单位、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合计8500余万元。同时,判令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及被告林某辉、梁某上赔偿相应的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合计231万余元。
同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辉、梁某上、陈某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越界非法开采花岗岩矿。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林某辉、梁某上另合伙经营清火采石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越界非法开采花岗岩矿。经鉴定,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2478.4万元,被告人林某辉、梁某上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共计854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景非法开采矿产品价值127.6万余元。
案件审理期间,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单位、被告赔偿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同安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及被告人林某辉、梁某上非法采矿行为导致非法采矿区内生态环境损害,地表植物、林业种植表土层完全灭失,山体裸露、水土流失严重,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鉴定,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及被告人林某辉、梁某上在非法开采区域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合计231万余元。
同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采矿罪指的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被告人林某辉、梁某上、陈某景虽然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是其为攫取利益,西宁环评验收,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越界采矿,不仅破坏了矿产资源,而且破坏了涉案地块的林地植被,致使周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严重地损害了公众的生态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被告单位兴磊鑫公司及被告人林某辉、梁某上的非法采矿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除了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修复涉案地块生态环境的责任。
综合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同安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洪秀娟 吕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