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山东省日前对《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中涉及大气、地表水、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补偿办法的修改完善,加上新出台实施的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全省重点领域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实现全覆盖。
生态补偿制度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为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山东省2014年制定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2019年,山东省又制定印发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包含山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暂行办法、节能减排奖惩暂行办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等。
在生态补偿制度的助力下,2020年,山东省PM2.5平均浓度46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37.0%,优良天数比例69.1%,较2015年提高14.2个百分点,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目标任务;SO2、NO2平均浓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全省国控地表水考核断面优良水体比例达73.5%,优于“十三五”目标12.0个百分点;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省控以上地表水断面年均水质全部达到“十三五”省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达标率为100%。
增加臭氧污染物考核指标,调整水质类别提升补偿
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山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在分析总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两年来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对考核挂钩指标、奖惩计算方式等进行了完善。
据了解,修改完善后的生态补偿办法,综合考虑影响山东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的构成因素和国家对各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要求,在原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中增加臭氧污染物考核指标。记者看到,《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中确定,以各市的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结合水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本着简化计算方式、突出断面达标考核的原则,删除原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中水质同比变化补偿、跨市饮用水水源地管控补偿,增加达标指数排名补偿,调整水质类别提升补偿。《山东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指出,断面达标指数补偿资金根据水环境标准达标指数月度排名计算。对排名前3名的市,按排名先后分别补偿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排名后3名的市,按排名倒数顺序分别缴纳赔偿资金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若当月某市全部断面均达标,西宁污水处理,则不缴纳赔偿金。
本着陆海统筹原则,生态补偿理念延伸到海洋领域
近年来,山东省海洋生态环保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存在海水水质未全部达标、海岸生态系统不健全等问题。
山东省本着陆海统筹的原则,积极探索将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和生态补偿理念延伸到海洋领域,山东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加快推动全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促进海洋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按照“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原则,根据沿海各市(指设区市,不含青岛,下同)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级向各市补偿或者由各市向省级赔偿的资金,具体包括海域水质补偿(赔偿)资金、入海污染物赔偿资金和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资金。省级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市统筹用于入海陆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态监测与调查、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水综合利用等相关支出。
海域水质补偿(赔偿)包括基本补偿、同比变化补偿(赔偿)和持续优良补偿。基本补偿是指沿海某市当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大于或等于考核目标值时省级给予的补偿资金,补偿标准为每年500万元。同比变化补偿(赔偿)是指根据沿海市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同比变化情况实施补偿(赔偿),同比改善的市由省级给予补偿,同比恶化的市向省级赔偿。持续优良补偿是指对海域水质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优良比例达到100%的市,在获得基本补偿和同比变化补偿的基础上,省级给予奖励性补偿。
入海污染物控制赔偿包括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和直排海污染源超标赔偿。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赔偿按照河流入海断面的总氮年平均浓度测算实施,入海断面总氮年平均浓度高于基准值(由省生态环境厅每年确定)的河流,由所在市向省级赔偿,赔偿标准为100万元。直排海污染源超标赔偿是指根据生态环境部认定的直排海污染源超标情况,由所在市向省级赔偿,赔偿标准为50万元/次。
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补偿是指省级根据各市海洋自然岸线长度、滨海湿地面积、沿海防护林面积以及新增海水淡化规模进行的生态补偿。
#p#分页标题#e#山东省要求,各市要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加强预算和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和跟踪问效,确保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发挥应有效益。(周雁凌 季英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