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禁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砍伐、擅自移植、向大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体或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等行为。其中,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将没收移植的古树名木,并处以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禁止砍伐古树名木,违者处每株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条例,在古树名木大树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建(构)筑物等行为,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明确,贵州省将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古树名木大树资源普查,建立档案,西宁环评代办,以掌握资源变化情况。(记者李凡、刘智强)
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所称大树,是指古树名木之外,胸径100厘米以上的树木。对百年以上至千年的古树,统一实行一级保护,不分级。
据了解,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较为丰富,种类繁多,数量较大,全省9个市州、88个县(市、区)均分布有古树名木大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