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印发,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奖励10万元。
记者了解到,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内蒙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信访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该《办法》。
《办法》针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以及其他隐蔽的、日常环境监管中难以发现的违法行为而制定,范围涵盖了建设项目、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土壤、放射性物质等多个方面。举报以下行为均可获奖,包括: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未经管理机构同意,西宁水保公司,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与处罚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事项一致的,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经处罚部门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万元。能够带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证的,额外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记者 张林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