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月26日至28日在南宁召开,会上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强化当地土壤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戴红兵介绍,由于广西土壤环境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存在土壤污染状况不明、监管职能不清等问题,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压力较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不够,防治效果有待提升。此次出台的《条例》,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土壤污染的预防和保护,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广西有色金属矿产资源丰富,西宁废水处理,是国内有色金属主要产区之一。由于过去开发方式粗放,生产工艺技术较为落后,污染防治水平不高,曾导致部分区域环境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被列入全国14个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省区之一。
为了加强矿山开采不破坏或少破坏生态,尾矿库治理到位,以预防和减少污染土壤环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锡玉表示,《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防止废气、废水、尾矿、废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与此同时,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管理,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运营的安全监管,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土壤环境污染。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环境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记者 杨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