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分别判处浙江两公司罚金400万元、700万元;判处曹某、胡某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一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同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认为,两被告单位以及曹某、胡某等7名被告人(另外4名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非法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及公私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此外,13名被告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均应通过公开道歉以取得社会公众的谅解。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曹某、胡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西宁环评验收,赴浙江嘉兴、杭州等地联系收集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并在安徽芜湖寻找倾倒地点,将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运输到芜湖予以非法倾倒。经查明,非法处置的固体废物总量达7164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425万余元。胡某另外还存在伙同他人倾倒污泥污染环境的事实。
安徽、浙江两省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将浙江有关企业的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倾倒在安徽省芜湖市境内,严重污染当地环境。12月4日,这起被称为长江安徽段跨省非法倾倒固体废物“1·29”污染环境案,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检察院提起诉讼,三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追究11名被告人和2个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据此,法院判令曹某、胡某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7164余吨固体废物产生的公私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共计510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15万余元,判令两被告单位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5名被告在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同时判决上述13名被告人(单位)就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记者吴贻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