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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樯帆公司通过雨水窨井偷排废水4吨青海环保公司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19-12-20 16:00人气: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日前对一起通过暗管偷排废水的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樯帆公司)被判处罚金8万元,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5万~3万元,另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1万元。
  2018年4月~9月,南通樯帆公司在进行电动车配件生产加工过程中,法定代表人芝某与经理程某商议后,在明知电动车轮毂水洗工段产生的废水对环境有污染的情况下,为节省处置费用,仍安排水洗工段承包人小桨、工人老桨直接将废水排放至车间内连通流星河的雨水窨井。
  2018年7月,生态环境部门例行检查时发现后,要求樯帆公司立即整改。樯帆公司遂封堵通向车间内雨水窨井的管道,建成收集废水的地下存储池。
  随后,根据芝某、程某的安排,小桨、老桨将地下存储池中不可循环使用的废水用水泵抽吸,并通过软管排放到车间东侧彩钢瓦围墙外雨水窨井内,继而通过雨水管道排放至厂区东北侧的流星河,前后偷排废水约4吨。
  经监测,地下存储池内废水锌的浓度为24.8mg/L,超标11.4倍;车间东侧彩钢瓦围墙外雨水窨井内废水锌的浓度为23.2mg/L,超标10.6倍。
  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樯帆公司的排放行为符合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情形,其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其主管人员(芝某、程某)、直接责任人员小桨及老桨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水洗工段生产废水不能外排的情况下,通过暗管排放含锌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西宁环保设备厂家,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芝某、程某、小桨、老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芝某、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决定、指挥作用,被告人小桨作为水洗工段的承包人,积极执行被告人芝某、程某的决定,指导、安排老桨实施犯罪,三人均系主犯。被告人老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单位主动退出违法所得、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芝某、程某、小桨、老桨存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在审理过程中,樯帆公司与生态环境部门就生态修复达成协议,并及时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1.7万余元。
  如皋市人民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副院长顾雪红表示,此案的判决,向社会公众展示了人民法院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和担当。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不管是非法排污的决策者,还是具体实施者;不管是管理人员还是一般的工人,只要实施了偷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均依法打击、严惩不贷。涉及污水排放的单位和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应当从本案中吸取深刻教训,严格执行排污规定与标准,防止因一念之差而重蹈本案覆辙。(韩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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