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0年2月20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内,依法对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大量野生动物制品173.html">犯罪刑事案件进行宣判。
被告人屈某某、张某某、文某、李某某、车某某、姚某某等六名罪犯,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主犯屈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西宁水土保持,并处罚金人民币178600元;其他五名罪犯分别被法院判处三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19000元不等的罚金;随案移送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缅甸蟒以及13种二级保护动物、98种其他动物等总计353只野生动物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交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屈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网络非法收购大量野生动物死体,加工制作成标本。2019年3月,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在其租住处查获353只野生动物死体,部分已加工成标本。
证据确凿 触目惊心
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检验,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共41只,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梅花鹿、缅甸蟒;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红腹锦鸡、鸳鸯、雀鹰、游隼、黑翅鸢、领角鸮、凤头鹰、赤腹鹰、日本松雀鹰、红角鸮、鹰鸮、斑头鸺鹠、海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物种有大头扁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物种有小金刚鹦鹉、亚历山大鹦鹉、禾雀、绿鬣蜥。另有中华菊头蝠等其他野生动物312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屈某某、张某某、文某、李某某、车某某、姚某某等六名罪犯实施的上述行为,证据确凿充分,已触犯了该法律规定,故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等六名罪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罪名成立;屈某某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综合考虑六名罪犯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了文首所述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