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捕捉了133只野生蛙
抓获的野生蛙
警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近日,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这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据了解,今年5月,王某某等5人在西昌市荞地乡九道村河沟处,利用强光手电筒照射,徒手非法捕捉野生蛙科动物133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此,该检察院依法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5名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刑事责任和破坏生态资源的民事责任。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王某某等5名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各判处罚金8000元,判令5名被告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1600元,投入蛙苗修复生态环境。
判决宣判当日,王某某等5人在公益诉讼办案组的监督下,将从养殖场购买的136只蛙苗,投放进荞地乡九道村山河沟中。在投放现场,检察官以案说法,告诫5名被告及在场群众非法猎捕国家保护动物是犯罪行为,西宁环评代办,要受到刑罚处罚,破坏生态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