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上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对一起特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进行开庭审理,西宁环保公司,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许某、王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7年,并处相应罚金。
经查,2019年10月至12月,许某伙同王某,在明知獐子系国家不允许猎捕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多次驾车至南京市浦口区,采取架设电网的方式非法猎捕獐子、兔子等动物。许某将猎捕到的獐子及兔子大多存放于某冷库内,并将15只兔子、2只狗獾子出售给在盱眙县天泉湖镇化农村开饭店的赵某父子二人(均已被行政处罚)。
12月5日,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举报,前往某冷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并扣押23只獐子、1只兔子。随后,两被告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23只獐子(学名河麂)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1只兔子(学名草兔)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庭经审理认为,许某、王某采用架设电网的方式,非法猎杀国家二级野生动物河麂多达23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综合考虑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和全案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此外,法庭还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内容进行了判决,责令许某、王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40880元,承担本案有专门知识的人咨询费2000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陈松宝 马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