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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二○二○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西宁水保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21-07-09 18:43人气:

  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因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因倾倒生活垃圾、废酸油渣等固体废物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审理在巢湖非法捕捞水产品、在洞庭湖非法采砂等行为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保障长江十年禁渔禁令实施,维护长江生态系统稳定和生态环境安全……

  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2020年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点。

  “零容忍”打击ODS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明禾公司主要从事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的生产,以及聚氨酯保温材料等批发零售,法定代表人为祁某。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祁某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的情况下,仍向他人购买,并用于公司生产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其间,明禾公司共计购买三氯一氟甲烷849.50吨。经核算,在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生产过程中,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为3049.70千克。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明禾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用于生产保温材料并出售,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祁某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禁止用于生产,仍主动购入用于公司生产保温材料并销售,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亦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明禾公司罚金70万元,判处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因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被判处实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三氯一氟甲烷(俗称氟利昂)为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属于对大气污染的有害物质。我国一贯高度重视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于2010年9月27日发布《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其中三氯一氟甲烷作为第一类全氯氟烃,被全面禁止使用。

  本案的正确审理和判决,明确表明人民法院严厉打击ODS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聚氨酯泡沫等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具有良好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定维护全球臭氧层保护成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

  体现惩治和修复并重理念

  【基本案情】 夏某等1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3艘采砂船至洞庭湖下塞湖区域非法采砂。经鉴定,该非法采砂行为对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分为水环境质量受损、河床结构受损、水源涵养受损和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其中水生生物资源损失为2.65万元,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和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受损所需的费用,分别为7.97万元和865.61万元,合计873.58万元。夏某等人非法采矿罪已经另案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2019年7月,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夏某等15人对其非法采砂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夏某等15人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构成非法采砂,因此对采砂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予赔偿。一审判决夏某对因非法采砂造成的采砂水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73.58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夏某泉等14人依据其具体侵权行为分别在824万元至3.80万元不等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洞庭湖域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夏某等人非法采砂行为,严重威胁洞庭湖河床的稳定性及防洪安全,破坏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繁衍生存环境和洞庭湖生态环境。

  人民法院在另案追究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同时,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功能,判令非法采砂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并赔礼道歉,体现了惩治和修复并重,统筹适用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对切实营造守护一江碧水的社会氛围起到了重要的指引作用。

  司法解决“垃圾围城”之困

  【基本案情】 李某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李某代表卫洁垃圾厂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联竹湖经济合作社先后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等,租用竹湖大岭北约400亩土地合作种植树木,卫洁垃圾厂可运送经筛选的垃圾上山开坑填埋、覆盖后种树。后李某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后山,时间长达十年。经检测,卫洁垃圾厂倾倒垃圾的方量为407390.1立方米,重量为24.78万吨。经鉴定,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71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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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成立工作小组对垃圾场进行前期整治,工程费用约348.6万元。在整治处理阶段,当地政府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中标企业联合体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主要工作,并于同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清理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工程费用为10995.57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1344.19万元,监测、鉴定、勘测费用合计44.89万元。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卫洁垃圾厂赔偿上述费用,其实际投资人李某在企业对上述费用不能清偿时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作为经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的卫洁垃圾厂受利益驱使,无视社会公共利益,恣意丢弃原生垃圾,造成生态环境在近10年时间里持续受损,受损的生态环境已无法在短期内恢复。一审判决卫洁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约1.31亿元,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卫洁垃圾厂、李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年来,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生活垃圾作为固体废弃物由于可运输、可填埋,其污染行为更具隐蔽性,难以被发现查处。本案中,西宁废水处理,行为人向农村土地大量倾倒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时间长达十年,对农村生态环境以及农产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极其恶劣。

  人民法院判令垃圾厂除承担修复费用外,还承担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其经营者亦要承担补充责任,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司法范例。本案的处理还极大震慑了向农村偷运、偷埋生活垃圾的行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清理整治工作的方式亦为解决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乡村振兴提供了司法经验,也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增强人民群众环保意识,为解决“垃圾围城”之困发出了司法警示。(记者 蔡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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