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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报2019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青海水土保持代办公司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20-06-05 07:27人气:
  据南通法院网消息,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9年度行政审判工作年报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生态环境局被判败诉的案件引起记者注意。
  养殖企业渗坑排污,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环保法等处罚60万元
  鸿昌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经营范围为奶牛养殖。2018年3月15日,某生态环境局对其涉嫌通过渗坑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进行立案查处。同年3月19日,某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结论为渗坑中所测废水的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测定值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
  经履行相关程序,某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鸿昌公司未采取防渗措施、擅自将奶牛养殖产生的部分粪污排入露天粪坑,属于通过渗坑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停产整治,处罚款60万元。
  鸿昌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并请求依法将60万元变更为罚款两万元。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西宁水土保持,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因畜禽规模养殖引发,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作出认定和处理。某生态环境局对案涉坑塘的形成时间、形成原因等未作调查即认定鸿昌公司存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为逃避监管而实施排放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某生态环境局适用《水污染防治法》责令鸿昌公司停产整治,处罚款60万元,与案涉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相当,处罚结果畸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适用一部法律就是在适用整部法典”
  对于本案的典型意义,南通法院认为,通过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审理,促使环境治理与资源保护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人民法院的应有之责。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和依法监管,也要充分考虑行政处罚与企业造成污染环境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的相当性,防止因处罚畸轻畸重而影响企业生存发展和国家经济发展。
  本案通过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体系解释,在法律适用上强调“适用一部法律就是在适用整部法典”,对同一违法事实可能违反多个环境保护法律规范时,结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对行政处罚的承受能力,适用特别法更轻的法律责任条款,符合《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这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等,也具有一定示范意义。(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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