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19年度海南省十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以非法倾倒、超标排放、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为主,涉及海口、三亚、陵水、昌江、屯昌等地多家企业。
典型案例一
海南某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限制生产与废水超标排放案
2019年7月30日,针对云龙污水处理厂反映云龙产业园区内企业涉嫌存在污水超标排放的投诉线索,海口市环境监察局会同海口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氨氮超标1.93倍、总氮超标1.51倍。2019年8月6日,海口市环境监察局对该公司废水超标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废水超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处以该公司限制生产一个月;根据原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实行水污染物排放企业“红黄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该公司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后进行“黄牌”警示,并将警示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典型案例二
三亚西岛某旅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2019年1月15日,原三亚市天涯区环境保护局在西岛景区调查发现,三亚西岛某旅业有限公司的三亚西岛海洋文化旅游区在建项目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7月擅自开工建设,总建筑面积约60859㎡,占用珊瑚礁自然保护区面积约696㎡,项目投资总额42579万元。2019年1月21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20项旅游开发的“其它”类别,该项目应编制环评报告表,原三亚市天涯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其“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七款规定,三亚西岛某旅业有限公司在环境敏感区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三亚市天涯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468.369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三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案
2019年7月14日上午,根据日常巡查检查线索,陵水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陵水县新村镇望海大道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活区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生活区的生活污水未经水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通过铺设的管道把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至生活区后方,致使该区域形成一个水塘,造成该区域的环境破坏。针对该公司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陵水县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7月14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陵水县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典型案例四
海口某洗涤服务店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9年3月25日,原海口市龙华区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海口某洗涤服务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洗涤废水排入三级化粪池,化粪池储存满后利用抽水泵将废水抽出,通过一根直径约5公分的PVC硬管排放到厂区马路对面林地的坑洼中,坑洼未采取硬化措施,废水渗透排放到土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2019年5月20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海南某洗涤店处罚款27.5万元人民币; 2019年6月4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作出停产整治的决定; 2019年6月1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五
昌江叉河某环保砖厂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验先投案
2018年12月18日,原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位于昌江黎族自治县叉河镇坎头村的昌江叉河某环保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正常生产。该项目于2011年6月取得环评批复,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锅炉水膜除尘器、冷却水处理池等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2018年12月21日,原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昌江叉河某环保砖厂“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12月28日对该砖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2019年2月19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西宁排污许可证,对该砖厂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目前该砖厂已缴纳罚款,并已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同时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自主验收、公示、备案。
典型案例六
海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未验先投”一案
2019年6月25日,根据日常巡查检查线索,海口市琼山区环境监察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口市琼山区龙塘镇永朗村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取得原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的环评批复文件,项目竣工后一直未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进行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口市琼山区生态环境局对海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未验先投”一案分别对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处以20.03万元和5万元的罚款。
典型案例七
陵水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18年12月27日,原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接到原生态环境监察总队转交陵水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为排气污染物数据结果不达标的车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线索后,于2018年12月29日对位于陵水县三才镇毛岭坡陵水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陵水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有车辆不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且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还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万元人民币,并没收其违法所得300元人民币。
典型案例八
海南某橡胶机械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2019年3月4日,海口市琼山区环境监察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海南某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过程中,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擅自于2019年1月开始刷漆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9.375万元。
典型案例九
屯昌屯城某水泥制品厂未验先投案
2019年7月5日,根据投诉线索屯昌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屯昌屯城某水泥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搅拌机已经安装喷淋设施,但无法提供环评手续。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海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第5项的规定;屯昌县生态环境局对屯昌屯城某水泥制品厂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4.03万元。
典型案例十
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废气排放超标案
2019年8月1日,海口市秀英区环境监察局对辖区内洗涤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发现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排放废气异常,发现该企业排放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49.0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30.0mg/m3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及参考《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秀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废气的违法行为、限制生产,并处罚款10万元。(樊欢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