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出台,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范围、裁量原则、裁量方式等,并对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和免于处罚情形进行详细规定。
《标准》规定,除有法定的加重或减轻处罚情形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额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百分比模式,根据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因素,生态环境部门在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方式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
同时,《标准》还规定了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免于处罚的情形,只要出现其中一条即可适用。其中,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隐匿、销毁违法证据;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环境违法,以及其他情形。
免于处罚的情形有:对“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的;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情形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以及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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