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1日从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发布会获悉,今年以来,全省共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4084件、处罚金额3.425亿元(同比增长19.5%)。
据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李新国介绍,全省办理《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和涉嫌犯罪移送案件2302起,其中污染环境犯罪案件72起,行政拘留215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发案量连续三年呈稳步回落趋势,2019年较2016年减少106起,下降59.5%。
据悉,该厅会同省高院、检察院、自然资源厅、司法厅等单位通力协作,推动出台《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编制了损害鉴定评估通用规范和大气、地表水、土壤、森林等5项鉴定评估地方标准,建立鉴定评估机构评审省级专家库,初步构建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制度体系。
该厅与省公安厅自2015年起已连续5年联合开展“清水蓝天”专项行动,累计出动192356人次,派出53个省级督导组,共移送适用行政拘留案件1114起,西宁环保公司,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433起。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土壤生态环境处四级调研员陈悠介绍,日前,福建省制定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869—2019)(以下简称《标准》),适用处理规模在500吨/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体系的空白。”
据了解,农村生活污水特点与城市截然不同,点多面广、可生化性强,《标准》综合考虑福建省农村实际和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实行分类分区原则。不同地区、不同处理规模执行不同排放标准。
陈悠指出,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本标准选取的指标更精简,选取了四项必控指标和三项选控指标,《标准》不一味要求治理深度,鼓励污水经过适度处理达到一定回用控制标准后资源化利用,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农田、林地消纳生活污水中的氮、磷成分。“福建省将持续推进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推动乡村生态振兴。”(郑江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