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彭某某,被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万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5月,时任衡阳某玻璃厂行政部经理的王某某联系彭某某将玻璃厂清洗、筛选过后含有医疗废物的以破碎玻璃为主的垃圾进行处理,二人商议处理费为每吨75元,在此价格上加每吨10元的回扣给王某某。随后,王某某将情况告知时任玻璃厂监事黄某某,黄某某与彭某某商谈后,要王某某起草一个报告,按每吨85元的价格由彭某某进行处理,黄某某在报告上签字同意。2017年5月至9月,彭某某安排董某某(另案处理)及两名司机将玻璃厂的垃圾运走并倾倒在衡山县永和乡狮球村与老林村交界处的大源渡二线船闸及鱼道工程弃土区。彭某某组织车辆从玻璃厂运走上述垃圾共54车,重1666吨,其中33车计1036吨被掩埋在弃土区地下,21车(堆成了28堆)计630吨堆在弃土区地表。
2018年1月底,玻璃厂提供30万元给彭某某,彭某某请了相关雇员将地表的28堆垃圾倾倒物进行了分拣。分拣出针头、输液管、注射器等医疗垃圾共100余斤。其他垃圾由彭某某于2018年2月1日雇人拖走了14车共约420吨到衡阳和衡山的垃圾填埋场填埋。剩余部分约210吨垃圾填埋在距原堆放点东侧100米的区域,下雨后有呈红色的渗滤液渗出。
经衡山县环境保护局认定,大源渡二线船闸及鱼道工程弃土区发现的28推垃圾倾倒物系危险废物。
经湖南省环科院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检验、评估:彭某某转移填埋的原堆放点东侧的危险废物由雨水冲刷和淋洗所产生的渗滤液PH值呈碱性,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砷及氨氮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最大超标倍数分别为12.84倍、86.24倍、0.94倍,并已经对与之接触的土壤造成了污染。评估目前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为252万元。
2017年7月24日,王某某主动到衡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黄某某在广西境内被抓获。
文章来源:湖南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