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曹伯翔15日表示,广西将加强水污染防治,对雨污分流采取多方面措施,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还当地人民和下游人民一汪清泉。
据介绍,广西位于珠江上游,境内大部分河流均汇入珠江,广西水污染防治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下游珠江的水质。
当天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黄锦锋主持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曹伯翔出席记者会,就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该《条例》草案共八十六条,主要对强化防治责任、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源头治理、推进流域治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西宁水土保持,还对水污染防治的标准与规划制定实施、水污染事故处置等进行了规定,并针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陈伟雄介绍,为加强水污染防治,2019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去年9月、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鉴于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陈伟雄表示,当前,广西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主要指标在全国名列前茅,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水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必须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细化补充,加强水污染防治制度建设、提高水污染防治监管水平,以法治化规范化方式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条例的制定,将填补广西水污染防治方面基础性综合性地方立法空白。
广西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曹伯翔介绍,条例草案制定了“特别排放限值”和“总量控制”制度,明确提出,在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逐步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污染物质排放总量,按照排放总量削减计划,向区域内排污单位分配各自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额度,使区域内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负荷控制在一定数量内,确保污染物的受纳水体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环境目标。
条例草案在水污染防治措施中还对城镇地区雨污分流作了规定。规定城镇新区建设应当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设施;在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推行污水截流、收集,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曹伯翔表示,条例草案规定城镇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在改造或者整治时增设污水管道。
据介绍,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和畜禽养殖污染是水污染防治中面临的难点问题。对此,条例草案规定要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规定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将农村社区和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体系,从而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记者 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