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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西宁防洪评价

文章出处: 发布时间:2021-05-24 18:05人气: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在排污单位强化自身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提高监管效能两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确保自动监控发挥实效,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打击自动监控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查处了多起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案件。

  为形成有效震慑,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汇总了7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典型案例,现予公布,并对安徽省环境监察局、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生态环境分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江苏省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河南省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安徽滁州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19年7月17日,安徽省环境监察局联合滁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定远县环境监察大队对德轮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规将自动监测设备停炉判定条件烟气氧含量下限值调整为15%(相关标准和设备程序要求该值为19%)。定远县环境监测站对锅炉水膜除尘池循环液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值为2.77,循环液不符合有关技术指标,达不到脱硫效果。滁州市环境监测站对锅炉烟气进行执法监测,结果显示燃煤锅炉废气出口的二氧化硫瞬时最大浓度为850mg/m3,平均浓度为801mg/m3,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规定限值1.12倍和1倍。7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经过人为设置,致使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控系统平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低于1mg/m3,与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严重不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滁州市定远县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和《安徽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公司处罚款200万元。鉴于该公司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动力车间主任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安徽阜阳鼎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0年4月26日,安徽省环境监察局、阜阳市环境监察支队和颍东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阜阳鼎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烟尘仪接受镜片上贴有黑色绝缘胶布。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自动监控历史数据发现,工控机界面显示4月26日12时36分前,颗粒物浓度自动监测数据(实测值)始终保持在2.0mg/m3以下,12时37分为7.56 mg/m3,12时38分后始终保持在13mg/m3以上。经调查,确定该公司为逃避监管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而故意粘贴黑色绝缘胶布,并于检查当日12时36分将其揭除,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阜阳市颍东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停产整治,并处罚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拘留10日。

  三、江西抚州宜黄县金丰纸业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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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8日,江西省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数据平台发现宜黄县金丰纸业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头被插入一个铁桶内,以水管连接自来水龙头将自来水接入铁桶,使自动监测设备抽取铁桶内自来水采样监测。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污水处理负责人为防止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西宁污水处理设备,将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头移到铁桶内,实施了以上造假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该公司处罚款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污水处理负责人行政拘留6日。

  四、江苏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0年7月23日,江苏省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徐州天元纸业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废水总排口和雨水排放口正在排水。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化学需氧量和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采样管与采样泵后取样管路断开,被分别插入玻璃烧杯和塑料量杯内液体液面以下,采集经清水稀释后的废水固定样进行数据分析并上传至国发平台。经第三方监测单位现场取样监测,该公司污水处理总排口出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20mg/L,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化学需氧量300 mg/L);雨水排放口出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总氮均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规定的限值。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制浆主管为使化学需氧量、总氮的自动监测数据达标,多次伙同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人员实施了以上造假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及《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7万元。鉴于该公司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该公司3名责任人被刑事拘留,现该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五、浙江湖州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米某、胡某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2020年1月起,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发现振田(德清)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田公司)废水自动监控室内多次出现人为拨转摄像头异常行为,随后自动监控系统的氨氮、总氮数值从超标很快恢复至正常。3月16日,执法人员对振田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采取更换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水样或破坏设备的方式实施干扰行为,使自动监控系统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长期达标,而该公司实际外排废水相关污染物浓度经监测远超允许排放标准浓度限值。经进一步调查问询,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委托浙江津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膜公司)进行管理,津膜公司派驻振田公司人员为确保自动监测数据达标,实施了以上干扰行为。

  振田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5万元。

  鉴于该公司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侦查,津膜公司派驻振田公司负责污水站管理的米某、负责污水站改造工作的胡某等4人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对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于8月25日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米某、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六、吉林长春禾丰食品有限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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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4日,吉林省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联合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对长春禾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自动监测设备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管插入试剂瓶内抽取固定水样,致使自动监测设备未采集排放废水中的污染物,实际监测并上传到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数据是试剂瓶中固定水样的污染物浓度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环保负责人行政拘留5日。

  七、河南开封尉氏县宏兴新型建筑材料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2020年3月20日,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尉氏县宏兴新型建筑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3月6日调试湿电除尘设备时,调试人员采用84消毒液浸泡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预处理系统中的空气滤芯,并将浸泡后的滤芯重新安装于设备中,干扰了自动监测设备对外排废气的污染物浓度监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并处罚款30万元。鉴于该公司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执行刑事拘留,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案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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